无棣金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:
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金辉、陈志滨与你单位确认及解除劳动关系、支付工资、经济补偿金、工作期间垫付费用案(棣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208号、棣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209号),经邮寄送达、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,根据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现依法予以公告。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,逾期不领视为送达。
棣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208号裁决书裁决:一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二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;三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,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2500元(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);四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,期满不起诉,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棣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209号裁决书裁决:一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
二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;三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,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8000元(捌万捌仟元整);四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,期满不起诉,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本委地址:山东省无棣县海丰十六路交通大厦五楼。
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2024年7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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